黑龙江强化煤矿井下密闭管理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
近日,黑龙江煤矿安监局、省煤管局联合印发《黑龙江省地方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办法》,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工作,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,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。
该《办法》依据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、标准制定,就井下密闭管理对煤矿企业、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。
对煤矿企业层面,要求井下设置密闭前必须编制密闭施工专项设计,按照设计标准施工;建立密闭管理台账,井下所有密闭都要分类编号建档,密闭编号必须与密闭管理台账编号一致,对密闭设置的时间、地点、用途和责任人等必须进行登记备案;煤矿井下密闭位置应及时准确标注在矿井通风系统图、防灭火系统图、火区位置关系图中。每季度向所在的县(市、区)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矿井通风系统图;启封密闭前必须由煤矿企业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启封密闭的原因、目的、用途等,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。
对煤矿安全监管层面,要求县(市、区)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煤矿密闭管理的监管,建立监管台账,实行“一矿一档”,及时掌握辖区内地方煤矿井下密闭增、减情况;每季度与辖区煤矿交换一次图纸,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辖区煤矿密闭管理情况的全覆盖检查。严格控制煤矿企业密闭启封的审批,确需审批的,指派监管人员现场确认,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,并存档备查;加强煤矿新掘工程的监管,严格煤矿井下探巷的审批,及时掌握探巷施工进度等情况。
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层面,要求加强对煤矿企业密闭管理的监管监察执法,发现煤矿报送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与实际不符或瞒报新掘工程的,存在制作假密闭的,未经批准擅自启封密闭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,比照重大隐患依法处罚。
《办法》还要求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县(市、区)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密闭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,对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(编辑:张艳 审校:寇建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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